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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自貿港開展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改革試點

11月2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試點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決定在海南自貿港開展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改革試點。《辦法》明確,海南自貿港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可以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參與型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等證券,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背景調查

《辦法》中所稱境外上市,是指港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參與型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辦法》明確,銀行應按《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操作規程》要求,審核港內公司相關申請。審核無誤的,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港內公司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列印業務登記憑證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交由港內公司留存。

港內公司辦理首發、增發、回購等相關業務的外匯資金匯兌與划轉,應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

港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在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增持或減持等持股變更登記。

港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均應調回境內使用。

《辦法》要求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發現異常或可疑情況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銀行遇特殊情況無法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或變更、註銷登記)的,應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背景調查港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非參與型優先股、存托憑證,仍按現行規定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背景調查《辦法》還明確要求銀行和港內公司應留存相關登記材料五年備查。

根據《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加強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試點業務事中事後監管和監測分析,依法查處違規行為。《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原題為《海南自貿港開展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改革試點》)



來自: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201129/3701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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